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簡介
隨著國內經濟成長,消費者對農產品品質要求日甚,因而市面上各式各樣的農產品證明標章會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即完全肇因於農產品品質日愈受到消費者重視之故。
但目前市面上的多種農產品證明標章,並無法對農產品加值、品質區隔或產品行銷產生功能,也無法對農產品品質呈現完整的驗證標準。
因此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發布施行後,乃針對該法授權,本會隨即邀請相關機關及本會各機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訂定並施行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俾對國產農產品標章之標示方法及使用情形作更妥善的管理。
訂定重點說明
本辦法計10條,已於96年6月29日以農科字第0960020626號令發布施行,內容包括:農產品標章適用範圍、規格圖式、同意使用年限、標示規範、尺度、使用方式及停止或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之處理等規定。茲將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條)
二、農產品標章之種類包括: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及有機農產品標章三大類;其適用範圍須分別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第二條)
三、各類農產品標章之圖樣與圖樣內之各元素尺度亦訂定如本辦法附件規定。(第三條)
四、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限與有效驗證合格期限相同。(第四條)
五、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得從事農產品標章之同意使用,並須負責其所同意使用之農產品標章管理。驗證機構應與農產品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於簽訂契約書中明定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第五條)
六、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顯著部位、包裝或容器明顯處,且每一零售單位、包裝或容器上同類農產品標章限標示一個;有內外包裝或容器之產品或大宗產品標章標示,除外包裝或容器需於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器應依零售包裝標示;另外,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農產品標章使用,可同時使用於產品上。(第六條)
七、農產品標章之大小依標示包裝、容器正面表面積大小調整,但最小不得小於直徑1.7公分。(第七條)
八、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得由驗證機構印製標章供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以套印方式使用者,印製使用前,應將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提送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刷。包裝或容器變更時,亦須提出審核。(第八條)
九、經停止或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標章,且驗證機構應依契約規定,對經其驗證合格標示該類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進行查核。(第九條)
十、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條)
結語
農產品品質與安全已是目前消費者所關注焦點,也是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國內由農委會註冊推動的農產品標章有三大類,農產品使用此三類農產品標章,需分別經依已公布施行的「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驗證通過,至於農產品標章的規格與使用標準等,則由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來規範。相信由於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的訂定與施行,對於國產農產品標章之標示方法及使用能妥善的管理,確保國產農產品品質與安全,並增進消費者購買國產農產品之信心,亦提昇國產農產品與國外進口農產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競爭力。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科字第0960020626號令發布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產品標章分為下列三類:
一、優良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二、有機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如附件1至附件3。
第四條 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
第五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該類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負責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第六條 農產品標章應標示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顯著部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正面標示,同類農產品標章並限標示一個。
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器並應依前款所定零售單位標示規定逐一標示。
三、同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別取得不同類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第七條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但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
第八條 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將農產品標章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
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將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第九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契約約定停止或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該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1 優良農產品標章
一、圖式
優良農產品標章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UTAP:Arial Black
優良農產品:華康中黑體
(二) 色彩使用規範
文字:白色
圖案依CMYK色彩規範
內部圖案:綠色【C60M10Y100K0】
外框圖案:藍色【C100M100Y0K0】
(三) 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標章為正圓形
外框寬度與標章外緣直徑大小比率為12.5:100
中間雙箭頭標示
(1)以等比率縮放,當外框外緣直徑為100時,雙箭頭標示上緣、下緣、左邊及右邊與內框距離分別為6.4、2.8、12及12
(2)雙箭頭標示之三角形箭頭由等腰直角三角形構成,其等腰之兩邊分別為水平與垂直(水平90度),箭頭向上與向下之角度分別為水平45度及225度
附件2 有機農產品標章
一、圖式
有機農產品標章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OTAP:Arial Black
優良農產品:華康中黑體
(二) 色彩使用規範
文字:白色
圖案依CMYK色彩規範
內部圖案:綠色【C60M10Y100K0】
外框圖案:橙色【C0M50Y100K0】
(三) 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標章為正圓形
外框寬度與標章外緣直徑大小比率為12.5:100
中間雙箭頭標示
(1)以等比率縮放,當外框外緣直徑為100時,雙箭頭標示上緣、下緣、左邊及右邊與內框距離分別為6.4、2.8、12及12
(2)雙箭頭標示之三角形箭頭由等腰直角三角形構成,其等腰之兩邊分別為水平與垂直(水平90度),箭頭向上與向下之角度分別為水平45度及225度
附件3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一、圖式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圖式
二、規格說明
(一) 標準字使用規範
TAP:Arial Black
優良農產品:華康中黑體
(二) 色彩使用規範
文字:白色
圖案依CMYK色彩規範
內部圖案:綠色【C60M10Y100K0】
外框圖案:綠色【C100M0Y100K0】
(三)標章形狀與圖式規範
標章為正圓形
外框寬度與標章外緣直徑大小比率為12.5:100
中間雙箭頭標示
(1)以等比率縮放,當外框外緣直徑為100時,雙箭頭標示上緣、下緣、左邊及右邊與內框距離分別為6.4、2.8、12及12
(2)雙箭頭標示之三角形箭頭由等腰直角三角形構成,其等腰之兩邊分別為水平與垂直(水平90度),箭頭向上與向下之角度分別為水平45度及225度
資料來源: https://www.coa.gov.tw/ws.php?id=1305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